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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范人大常委会成员履职 不得利用其身份干预执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5  浏览次数:125
核心提示:  昨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昨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的决定,规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该《守则》即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和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同时,不得利用其身份干预执法等。

  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年来,《守则》对保障和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变化,《守则》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需要作必要的修改。

  此次修改后的《守则》,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

  为了严肃常委会会议纪律,《守则》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组织的重大活动;参加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经省委批准或者安排在中央党校或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因公出国(境);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其他需要请假的特殊情形。以上所列情形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为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守则》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等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中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和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此外,《守则》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与联系的代表联系2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履职学习和闭会期间活动等基本情况,履职的主要成效,改进履职的措施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为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廉洁履职,《守则》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其身份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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